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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女子挑战全国白酒

2000-06-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丈夫喝酒得绝症而死

王英原是河南舞钢市一位教了20多年高中的老师,其夫张广甫当兵出身,身体壮得像铁,可有老寒腿的毛病。为驱寒气,他便经常喝酒。开始一二两,后来发展到七八两,一天不喝就浑身没力气。张广甫还就认家乡酒“富平春”。为酒两口子没少生气,可看着丈夫不喝酒就难受的样子,王英欲劝又止。

1997年4月,张广甫因酒后肚疼,医院大夫确诊是饮酒过量引发的绝症——急性胰腺炎。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41岁。丈夫死后,王英反复想:酒为啥能让丈夫上瘾得不能自拔?香烟能使人上瘾、致病,烟盒上就标有“吸烟有害健康”,这酒也能让人上瘾并能喝死人,可为啥酒瓶上不加警示标志呢?从此,王英开始收集资料,从医学、法律、道义等多方面阐述白酒应加警示标志。

状告白酒厂家索赔60万元

1998年的“3·15晚会”之后,受到激励的王英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富平春酒厂,要求被告富平春酒厂赔偿原告丈夫死亡造成的经济、精神等损失共计60万元,并应在生产的白酒标签上标注警示酒中所含的真实成分及其比例;酒致死量、中毒量,酒能使人上瘾、能引起9种精神病等多种躯体病,酗酒基因可遗传,超量饮酒可使人控制力减弱甚至丧失等……

富平春酒厂得知王英起诉很吃惊,“难道喝真酒死了也能起诉酒厂?”庭审中被告认为,酒标签是按照国标标准印制的,且由技监部门审查合格。原告要求标识的警示内容无法律依据。王英则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饮料酒标签标准》是行业规定,应服从法律规定。

官司败诉,最高法院指令再审

1998年11月16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富平春酒厂产品的酒标签标注内容符合国标,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在诉讼中称酒类标签标识法律规定与国家标准相互矛盾,是误导、欺诈消费者。但这一国家标准是国家权力机关赋予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权利,没有赋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因此,驳回王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10元由王英承担。判决后,一名法官对王英说:“这事终于有人提出来了,其社会意义远大于案件本身的诉讼价值。你虽败犹荣。”

王英不服。今年4月18日,河南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听证,最终结果目前还不得而知。

痛斥酒陷阱

对“酗酒有害健康,但少量饮酒对身体有益”这种广为流传的观点,王英否定说,《本草纲目》中确有记载,酒有舒筋活血之效,但指的是纯粮食酿造几乎无任何危害的黄酒,而不是现代化学工艺生产的白酒。白酒中的甲醇进入人体氧化为毒性较强的蚁酸。蚁酸不能进入循环系统,长期滞留体内,危害甚大。现在所有的白酒标的只是配料或原料表,这其实是在欺骗消费者。因为这些原料经过发酵生成白酒,消费者喝到肚子里的绝不是“水、小麦和高粱”,而是水、乙醇、甲醇、杂醇油、氰化物等8类主要物质。甲醇、杂醇油、氰化物对人体危害极大。

至今,王英告状已有两年多,为此她欠下6万元外债。王英说,美国人能告烟,中国人为啥不能告酒?这不单单是一个消费者和一个酒厂的争执,而是一场人权和酒权的斗争,一场人类和酒类的斗争。如果我赢了,将是人类对白酒认识的一场革命,那将挽救多少生命,挽救多少家庭的幸福。

(《南方周末》2000.6.16朱金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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